鵬程隨筆》2005.04.30
納骨塔不宜動輒就地合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日昨初審通過國民黨立委黃昭順所提「殯葬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修正草案」,凡在民國九十一年此條例公布實施前,寺院、宮廟所附設納骨塔、公墓設施,均可就地合法。原條例本規定:條例實施公布前,寺廟或非營利法人設立五年以上之私立公墓、骨灰骨骸存放設施,得繼續使用,但應在三年內完成合法程序。今經修改後,若經三讀通過,適用的納骨塔等將多達四十五萬個。
法規訂立,原就有不溯既往之精神。但既要訂立法規,其目的就是為了改善既有狀況,杜絕弊端。寺廟經營墓葬、建立納骨塔,由來已久,正是因為頗見弊端,所以才要訂立殯葬管理條例予以規範。訂定規範後,要求原有諸寺廟與經營單位在二年內完成合法程序,正是照顧到現實情況,且予既存機構一個機會,其立法精神實無不當。如今改為就地合法,不知考慮為何?打個比方:現今台灣高爾夫球場多不合法,弊端時見;倘若訂立法規,讓所有高爾夫球場就地合法之,請問那有何必立法?故立委們修改條例,大送人情之舉,恐不符立法精神,亦不符民眾之期望。
本條例之引起爭議處,在於民間團體經營墓葬或建納骨塔,在用地取得、申請營建、經營稅收各方面,都不如寺廟自己附設此類設施方便;若予就地合法,違背公平原則。舊日所設這四十幾萬處,又多半因陋就簡,營建許可、建築執照、消防安全等法律規範多不完備;故就公共安全及設施目的來說,均多疑慮。要求其補齊合法程序,正是為此。如今各寺院慫恿立委提議修法,就是要規避這一關。為何要規避?明顯是因大多數根本無法符合上述條件。可是,難道我們政府就要聽令這些不符公共安全及設施目的之建物,如此「就地合法」存在於社會上嗎?
納骨塔,是寺廟主要生財工具,應與寺廟之非營利事業性質分開。否則,如何針對民間殯葬業去收營業稅?對其他不經營納骨塔之宗教,又怎麼辦?原訂殯葬管理條例,獨厚佛教,允其以寺院名義開辦骨灰骨骸存放事業,已非甚妥。如今,寺院連做好這個事業,辦妥合法程序都不肯,逕自要求就地合法,不免有些說不過去吧!
日前才在北京殯葬場喝酒,我們歐亞大學這兩天又在馬來西亞吉隆坡舉辦國際殯葬文化研討會,我不能去,由王琛發全權負責了。因台灣恰好亦通過此修正案,故以上附筆論及,略申共同參與研討之意。
至於生活,春日多佳會。袁鶴翔先生來北京清華演講,與他同去吃烤羊腿,在校園散步,感覺極好。與明蓀、魏仲祐、宋光定去新疆紅玫瑰吃烤羊,去九頭鳥吃湖北菜,去馬連良故居吃花江狗肉,亦皆佳妙。黎活仁則昨天上午通電話,談六月底辦會議的事,晚上他就由香港飛抵北京了。住在連戰下榻的北京飯店。我趕去夜談,午夜二時才返家。雖累,但友朋歡晤,非連戰胡錦濤式政治性握手所能擬,自覺神王,故不以為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