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活 力 健 美 社 組 織 章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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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佛光人文社會學院活力健美社組織章程
2004/ 05/02﹝草案﹞ 壹、總綱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私立佛光人文社會學院活力健美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以發展健美運動,鼓勵校內師生參與各項健美活動,藉以提高技術水準,增進師生健康,宏揚體育精神,發展體育學術外交為宗旨。 第三條 本社社址私立佛光人文社會學院。 第四條 本社為一永久性之學生組織。 第五條 本社社員在畢業、轉學、休學及退學情形發生時,自動喪失其社員資格。 貳、社員之權利義務 第六條 本社以本校師生經辦理報名入社後為當然社員,已畢業之校友為榮譽社員。 第七條 社員之權力為: (一) 出席社員大會並享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質詢權及知曉本會運作之權力。 (二) 選舉、罷免本社社長。 (三) 議決、修改本組織章程。 (四) 優先參加本社之各項活動。 (五) 其他未違反本社章程之權力。 第八條 社員之義務為: (一) 遵守並執行本社章程及社員大會決議。 (二) 出席社員大會。 (三) 維護本社之榮譽。 (四) 需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協助本社社務之執行,履行社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案。 參、組織 第九條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條 本社設社長一人,由社員大會票選之。 第十一條 社長及內閣組員其權力之行使自交接會議起至下屆交接會議為止。 第十二條 組織架構圖 (略) 肆、社員大會 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以每學期招開兩次為原則,期初大會於開學四週內召開,期末大會於學期末前四週內召開,社長為當然召集人,並為主席。 第十四條 社員大會須有總社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之社員出席,會議方能成立,決議方屬有效。 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 (一) 制定及修改社團組織章程。 (二) 社團重要事務之議決。 (三) 選舉、罷免社團社長及相關幹部。 (四) 聽取社團務報告。 第十六條 社員大會由系代表召開,社團社長及各部幹部須於會中做詳實之社務報告,並接受社員之質詢。 第十七條 臨時大會 (一) 如有達總社員人數六分之一之社員連署要求召開臨時大會時,社長需在兩週內召開。 (二) 社長視需要,亦得臨時召開大會。 (三) 罷免案提出後,須於兩週內召開會員大會,為罷免會議 伍、社長 第十八條 社長接收指導老師指導,對外代表本社負責一切對外聯絡工作,對內負責本社社務之決策與執行,並督導與協調各組,履行其職責。 第十九條 社長視實際需要,得增設幹部。 第二十條 社長任期為一年,不得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社長之選舉 (一)凡本社社員皆可於每學年上學期期中考後兩週內辦理自由登記參選,選舉日期自十一月中旬至十二月下旬,社長需於此期間產生。 (二)社長參選人須與副社長參選人一人搭配競選。 (三)經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社長一人,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 (四)新任社長於當選兩週內,完全交接。 (五)若無人競選或流選時,由本社一、二年級各班社員推派一名代表競選。 (六) 同額競選時,票數須達有效投票數之二分之一即可當選。 (七) 新產生之下屆社長,應於學年上學期期末之社員大會召開前,向現任社長呈遞內閣名單,於學期末宣誓就職,完成社務交接。 第二十二條 社長之罷免與辭職 (一) 社長無法勝任其職時,得由社員三分之一以上聯署提出罷免案。 (二) 符合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時,可於兩週內舉行臨時社員大會進行不記名投票,有效票超過社員人數二分之一時,得以罷免社長。 (三) 若經社員大會投票結果對罷免案不通過,則於該學期內不得再提出罷免案。 (四) 社長之罷免案不得於任期前三個月內提出。 (五) 社長若因重大原因請辭,需經指導老師同意及召開臨時社員大會,經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辭職。 (七) 社長若因故無法履行其職,其職缺由副社長代行其職至系代任期滿時為終止。 陸、幹部職權劃分 第二十三條 副社長 副社長應協助社長處理會務,社長因故不克執行職務時,由副社長遞補。 第二十四條 內閣 (一)新任社長需於當選後自行尋找適合人選,組成內閣,並經指導老師同意。 (二)各部置正、副部長各一人,執行其職務,並有在社員大會及向社長報告其工作進度之義務。 第二十八條 秘書部 (一) 設正、副部長各一人,及其組員組成。 (二) 協助社長、副社長執行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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