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人文社會學院宗教學系(所)轉系所辦法

回修業規定


91年10月2日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暨「學生轉系(所)辦法」第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轉(系)所學生申請資格:前一學期操行及學業總平均為80分以上。

第三條  本系審查轉系(所)學生,以資格審查及口試為規定,兩項成績之比重及錄取標準,由本系轉系(所)審查委員會決定之。

第四條  本系接受轉系(所)學生申請,限期在學年結束前之六月底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條  依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及「本系學分抵免辦法」規定,轉系(所)學生申請原就讀研究所之學科抵免必須經由本所所長同意始得承認,以六學分為上限;與本所合開課程不在此限。

第六條  申請者須繳交成績單、自傳(以個性、轉所動機、自我前程規劃、在校期間獎懲紀錄為描述重點)、推薦信一封,以及轉所後預定選課計劃表一份。

第七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提請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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