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2月26日系務會議通過
92年4月23日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及「學生修讀輔系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學士班學生符合修讀輔系規定者,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達七十分(含)以上者,得自二年級起至四年級上學期止,向本系提出修讀輔系申請。
第三條 申請本系為輔系者,須提交下列文件以為資格審查:
1. 修讀輔系申請書;
2. 在校成績單一份;
3. 修讀輔系說明書一份(請載明修讀本系為輔系之動機,並以自我個性及前程規劃為描述重點)。
第四條 本系依學校規定時限接受修讀輔系學生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條 修讀本系為輔系者,必須修習本系必修科目20學分以上(含)的課程,依規定修習之課程如下:
佛學概論 2 2 宗教系必修科目
宗教學概論 3 0
宗教心理學 0 3
宗教社會學 3
印度佛教史 3
佛教哲學 3
宗教人類學 3
宗教學研究方法 3
道教哲學 3
道教發展史 3
基督宗教哲學 3
基督教發展史 3
宗教研究田野調查 3
第六條 其他未經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提請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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