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人文社會學院宗教學系學士班修讀輔系辦法

回修業規定


92年2月26日系務會議通過
92年4月23日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及「學生修讀輔系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學士班學生符合修讀輔系規定者,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達七十分(含)以上者,得自二年級起至四年級上學期止,向本系提出修讀輔系申請。

第三條  申請本系為輔系者,須提交下列文件以為資格審查:
1. 修讀輔系申請書;
2. 在校成績單一份;
3. 修讀輔系說明書一份(請載明修讀本系為輔系之動機,並以自我個性及前程規劃為描述重點)。

第四條  本系依學校規定時限接受修讀輔系學生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條  修讀本系為輔系者,必須修習本系必修科目20學分以上(含)的課程,依規定修習之課程如下:
佛學概論 2 2 宗教系必修科目
宗教學概論 3 0 
宗教心理學 0 3 
宗教社會學 3 
印度佛教史 3 
佛教哲學 3 
宗教人類學 3 
宗教學研究方法 3 
道教哲學 3 
道教發展史 3 
基督宗教哲學 3 
基督教發展史 3 
宗教研究田野調查 3 

第六條  其他未經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提請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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