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人文社會學院宗教學系學士班學分抵免辦法

回修業規定


91年11月7日所務會議通過
91年11月13日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第一條  佛光人文社會學院宗教學系依據本校學分抵免辦法第三條第七款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學士班修業課程學分抵免。申請學分抵免者,需將相關學分證明資料送交本系審核,依本校規定程序辦理抵免: 
1. 曾在教育部立案之他校學系肄業或畢業之新生(含轉系生)。
2. 曾於本系肄業並重考進入本系之新生。
3. 曾於本系隨班附讀,取得學分證明者。
4. 曾於專科學校修習及格之學科,其學分之抵免以四、五年級修習者為限。

第三條  本系學士班學生,依本校行事曆規定之時間,向系方提出學分抵免申請,逾期視同放棄,不予受理。

第四條  本系學士班學生申請修業課程學分抵免,抵免學分之原則如下: 
1. 申請抵免學分之學科名稱與學分數,原則上應與曾修習及格之學科名稱與學分數相同,申請時須附有成績單之學分證明。 
2. 學科名稱與學分數不同時,學分抵免之處理辦法如下:
(1)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較少學分登記。 
(2)以少抵多者,從嚴處理。 
(3)課名不同但課程內容相關者,由系務會議決定是否准予抵免。

第五條  申請抵免之學科,由系主任召集相關教師進行審查,本系得依實際情況經系務會議決定,對申請抵免之學生進行測驗,以決定是否同意抵免。未能抵免之學科一律必須補修。

第六條  抵免學分之審核經系務會議審議同意,再送交教務處複審後核定。

第七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學分抵免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請教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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