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10月19日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佛光人文社會學院(以下簡稱本校)宗教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特訂定本所審查施行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領取獎、助學金者,皆須盡義務協助本所行政及教學研究工作。
第三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限一般生申請,以發給第一、二學年為限。
第四條 本所於每學期開學時,依據所務及教師研究工作訂出所需之名額及資格要件以確定助理名單。
第五條 研究生獎學金之申請,新生以當學年度入學考試成績最高分為準,二年級依前學年學業成績最高分為準,發放給該年度成績第一名者。
第六條 領有助學金之研究生,應配合所辦及教師規定之時間工作,並由相關教師或所辦負責監督之。
第七條 本所研究生分教學、研究、行政三類助理。其工作時數依本所所務及教師研究工作之實際需要另訂之。
1.教學助理:協助本所指定之專任老師從事研究及學術活動,並辦理該專任教師交辦之其他相關事宜。
2.研究助理:研究生入學經確定指導教授後,則視為該指導教授之助理。
3.行政助理:協助本所行政、網頁維護工作、研究室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其他未經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陳報學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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