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人文社會學院宗教學系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

回修業規定


91年11月7日所務會議通過
91年11月13日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92年11月4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佛光人文社會學院宗教學系,為督促本系碩士班研究生課業及研究工作,確保學位論文品質,特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得於入學後第一學年結束前依本校教務處規定時限申報論文題目,並選定論文指導教師,至遲必須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提出申報。

第三條 論文題目申報後如需變更,應經指導教師批准,論文大綱經由指導教授批准後,始可進行論文寫作。

第四條 研究生發表論文必須符合以下規定:(增訂項目如下)
1. 研究生提出學位考試前,需至少參與一次「研究生論文發表會」發表論文。
2. 論文完成1/3時,經指導教授同意,研究生須於該學期結束前,向所內提出論文發表申請,於下一學期參與本所每學期初舉辦之「研究生論文發表會」,經所上專任教師評審通過,並依照建議修改初稿,方具參與日後學位口試之資格。
3. 「論文發表會」中論文未通過之研究生,於一個月內重新修改論文,並經所內教師審核通過,逾期則應於下次「研究生論文發表會」重新提出。

第五條 修訂之論文經指導教師批准簽字,即可提交系辦公室;經系主任批准簽字後送交校外考(口)試委員複審。學生應依照校外考試委員之建議再次修改論文。

第六條 論文經校外考試委員批准簽字,學生即可依照規定申請學位考(口)試。惟必須修滿規定學分數,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始可舉行學位考試。

第七條 學位考試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指導教師、校外考試委員及至少一名副教授以上或擁有相關領域博士學位之人士。校外考試委員之人選,由學生與指導教師或系主任協商決定;其餘委員由系務會議決定。

第八條 學生應依照學位考試委員在口試時所提意見再次修改論文,經指導教師作最後審閱並批准簽字後,始可作成正式定稿提交系辦公室及校方。

第九條 其他未經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碩、博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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