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人文社會學院 哲學系

學士班修業規則

911106日系務會議通過

       911113日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920429日系務會議修訂

930310日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佛光人文社會學院(以下簡稱本校)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督促本系學士班學生課業進修品質,特訂定本修業規則。

第二條        本修業規則依據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本系學士班學生至少應修畢133個學分(含通識課程48個學分,軍訓、體育等學分另計),始予畢業。

第四條        本系學士班學生在學期間,依規定修習之課程如下:

1. 須修畢必修科目共46學分:哲學概論3/3、西洋哲學史3/3、中國哲學史3/3、哲學英文2/2、知識論3/3、倫理學3/3、形上學3/3、應用倫理學3/0、比較哲學3/0

2.    須修畢專業必選科目共21學分。

3.    另須修畢專業選修科目共18學分。

4.    通識課程另依本校通識教育學分之規定。

5.    多修專業必選科目(3學分)當選修時,一律以專業選修科目(2學分)計算。

第五條        抵免學分之審查,應依本系學士班學分抵免辦法之規定辦理。本系學士班學分抵免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本系學士班學生在學期間,其修習學分數第一學年、第二學年及第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16學分,不得多於26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至少9學分,至多26學分。學生如因特殊情況,須經導師及系主任同意,並經系務會議通過,可於當學期加選或退選12學科。

第七條        本系學士班學生修業成績符合規定,得經系主任同意,申請修讀跨院系學程、輔系或雙主修,另選修他系課程以6學分為上限。

第八條        其他未經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修業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