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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光人文社會學院 哲學系 學士班修業規則 91年11月06日系務會議通過 91年11月13日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92年04月29日系務會議修訂 93年03月10日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佛光人文社會學院(以下簡稱本校)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督促本系學士班學生課業進修品質,特訂定本修業規則。 第二條 本修業規則依據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本系學士班學生至少應修畢133個學分(含通識課程48個學分,軍訓、體育等學分另計),始予畢業。 第四條 本系學士班學生在學期間,依規定修習之課程如下: 1. 須修畢必修科目共46學分:哲學概論(3/3)、西洋哲學史(3/3)、中國哲學史(3/3)、哲學英文(2/2)、知識論(3/3)、倫理學(3/3)、形上學(3/3)、應用倫理學(3/0)、比較哲學(3/0)。 2. 須修畢專業必選科目共21學分。 3. 另須修畢專業選修科目共18學分。 4. 通識課程另依本校通識教育學分之規定。 5. 多修專業必選科目(3學分)當選修時,一律以專業選修科目(2學分)計算。 第五條 抵免學分之審查,應依本系學士班學分抵免辦法之規定辦理。本系學士班學分抵免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本系學士班學生在學期間,其修習學分數第一學年、第二學年及第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16學分,不得多於26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至少9學分,至多26學分。學生如因特殊情況,須經導師及系主任同意,並經系務會議通過,可於當學期加選或退選1至2學科。 第七條 本系學士班學生修業成績符合規定,得經系主任同意,申請修讀跨院系學程、輔系或雙主修,另選修他系課程以6學分為上限。 第八條 其他未經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修業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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