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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光人文社會學院 哲學系 學士班學分抵免辦法 91年11月13日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91年11月06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佛光人文社會學院(以下簡稱本校)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學分抵免辦法第三條第七款之規定,特訂定本學分抵免辦法。 第二條 凡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學士班修業課程學分抵免。申請學分抵免者,需將相關學分證明資料送本系審核,經審核後依本校程序辦理抵免: 1. 曾在教育部立案之他校學系肄業或畢業之新生(含轉系生)。 2. 曾於本系肄業並重考進入本系之新生。 3. 曾於本系隨班附讀,取得學分證明者。 4. 曾於專科學校修習及格之學科,其學分之抵免以四、五年級修習者為限。 第三條 本系學士班學生,依本校行事曆規定之時間,向系方提出學分抵免申請,逾期視同放棄,不予受理。 第四條 本系學士班學生申請修業課程學分抵免,抵免學分之原則如下: 1. 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申請學分抵免,轉入本系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至多以50學分為原則;轉入本系三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至多以88學分為原則;轉入本系四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至多以114學分為原則。 2. 申請抵免學分之學科名稱與學分數,原則上應與曾修習及格之學科名稱與學分數相同,申請時須附有成績單之學分證明。 3. 學科名稱與學分數不同時,學分互抵之處理規定如下: (1)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2)以少抵多者,得從嚴處理。 (3)課名不同但課程內容相關者,由本系決定准予同意抵免與否。 第五條 申請抵免之學科,由系主任召集相關教師進行審查,本系得依實際情況經系務會議決定,要求抵免者另行測驗,以決定是否同意抵免。未能抵免之學科一律補修。 第六條 抵免學分之審核經系務會議審議同意,再送交教務處複審後核定。 第七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學分抵免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請教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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