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光人文社會學院 哲學系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 90年08月09日所務會議通過 91年06月10日所務會議修訂 91年10月03日系務會議修訂 92年03月06日系務會議修訂 93年03月10日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佛光人文社會學院(以下簡稱本校)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督促本系碩士班研究生 進修,並維持良好學習品質,特訂定本修業規則。 第二條 本修業規則依據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滿39個學分,另需撰寫碩士論文(6學分),並通過學 位考試,始予畢業。 第四條 本系學分抵免方式,應依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學分抵免辦法辦理。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學分抵 免辦法另訂之。 第五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在學期間,必須依下述修課規定選讀相關課程: 1.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每學期選課需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簽證,在未選定指導教授之前指導 教授簽證部分由系主任代理。 2. 碩士班研究生在校修課前3學期,每一學期修課學分數不得高於12學分;亦不得低於 5學分(不含補修學分)。 3.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得經系主任同意,方可跨系所選課,以6學分為上限。 第六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應依以下規定選讀相關課程,始可畢業: 1. 須修畢以下必修科目共23學分: 哲學基本問題研究(3/3) 中國哲學史專題研究(3/0) 西洋哲學史專題研究(0/3) 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0/3) 應用倫理學專題研究(3/0) 比較哲學專題研究(0/3) 哲學專題講座(2)。 2. 非哲學系畢業生必須於修業期間,補修西洋哲學史與邏輯學二門課程,但不列入畢業學分 計算,並須以本系所開之課程為限。 3. 另須修畢專業選修共16學分。 第七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需於第一學年結束前,向系方提出「碩士論文指導教授及研究方向選定」 申請,指導教授至少一人須為本校專任教師,如研究主題特殊,得經由系主任簽證同意,聘 請校外教師擔任指導教授。 第八條 指導教授選定之後,除非有充分理由,取得原指導教授或系主任簽證同意,並經系務會議通 過,否則不得更換指導教授。 第九條 其他未經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修業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