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光人文社會學院 哲學系 碩士班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施行辦法 90年10月18日所務會議通過 90年12月05日所務會議修訂 92年10月15日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佛光人文社會學院(以下簡稱本校)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特訂定本系審查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系研究生均有權向系辦提出獎、助學金申請,原則上發給第一、二學年為限。 第三條 研究生領取獎、助學金者,應須依本系修業規則,善盡義務協助本系行政及教學研究工作。 第四條 本系於每學期開學時,依據系務及教師研究工作訂出所需之名額及資格要件以確定助理名單。 第五條 研究生獎學金之推薦,新生以當學年度入學考試成績優異者為原則,舊生以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優異者為原則,並參酌修習學分數及學習態度。 第六條 研究生助學金分配規劃為「書籍補助」、「論文初審補助」及「工讀補助」三大項,並由系主任決定助學金分配比例。原則上「書籍補助」之助學金為本系一、二年級研究生領取,不需盡義務;「論文初審補助」為研究生碩士論文初審時使用;「工讀補助」方面則依申請人之工讀時數核實發放。 第七條 其他未經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陳報學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