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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光人文社會學院 哲學系 碩士班研究生學分抵免辦法
90年09月20日所務會議通過 92年04月29日系務會議修訂 93年03月10日系務會議修訂 93年10月13日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佛光人文社會學院(以下簡稱本校)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學分抵免辦法第三條 第七款之規定,特訂定本學分抵免辦法。 第二條 凡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碩士班修業課程學分抵免。申請學分抵免者,需將相關學分證明資 料送本系審核,經審核後依學校程序辦理抵免: 1.曾在教育部立案之他校研究所肄業或畢業之研究生(含轉所生)。 2.曾於本系肄業並重考進入本系之研究生。 3.就讀本系之前,曾於本校碩士學分班修習本系開授課程者。 4.曾於本系隨班附讀,取得學分證明者。 第三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於入學後,得申請修業課程學分抵免,並依學校規定於新生入學註冊時向 系方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不予受理。抵免學分之限制如下: 1.申請學分抵免者,抵免科目之總學分數不得超過6學分。 2.申請抵免學分之學科名稱與學分數,原則上應與曾修習及格之學科名稱與學分數相同,申請時 須附有成績單之學分證明。 3.學科名稱與學分數不同時,學分互抵之處理規定如下: (1)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2)以少抵多者,從嚴處理。 (3) 課名不同但課程內容相關者,由本系決定准予同意抵免與否。 第四條 申請抵免之學科,由系主任召集相關教師進行審查,本系得依實際情況經系務會議決定要求 另行測驗,以決定是否同意抵免,未能抵免之課程一律補修。 第五條 抵免學分之審核經系務會議審議同意,再送交教務處複審後核定。 第六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本校學分抵免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請教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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