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識 課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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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學年度以前入學學士班學生適用之通識課程實施辦法 第一條 佛光人文社會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通識教育,特依據本校通識教育委員會 設置辦法第六條之規定,擬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大學部學生,除所屬學系必選修專業學分外,尚需修畢通識教育學四十八學 分始得畢業。 第三條 本校通識教育課程依「基本能力訓練學門」、「經典教育學門」、「文史哲學門」 、「社會科學學門」、「自然與科技學門」、「生活美學學門」六大學門開設。 第四條 學門除基本能力訓練學門分為必修及選修(軍護、進階英文、進階中文)課程,生 活美學學門之田園實作與社區與校園勞作服務為二選一,其餘皆為選修。各學門學 分數配置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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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能力訓練學門十四學分(含大學入門、圖書資訊利用、體育必修零學分)、 計算機概論二學分﹝上課三小時,其中一小時為實習﹞、英文四學分﹝上下學期 各上課二小時,另有二小時為實習,採登記制,不排上課時間﹞、國文:中文 寫作四學分﹝上下學期各二學分﹞、邏輯學四學分﹝上下學期各二學分﹞ 二、經典教育學門八學分(每一經典二學分,中西經典各選讀二部) 三、文史哲學門六學分 四、社會科學學門六學分 五、自然與科技學門六學分 六、生活美學學門八學分(包括勞作與服務教育〔田園實作、社區與校園勞作服務二選一〕 必修二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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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系在修足通識四十八學分之原則下,基於專業必修與通識課程重疊之理由, 得於修業規則中自訂專業減修之學門別,並以一個學門為限;唯該減修學門學 分數須另行指定應修之學門別配置,該修業規則於系務會議通過後,另陳通識 教育委員會審議之。
第五條 除基本能力訓練學門外,其他各學門開設之課程,每學期由各學門召開會議規劃 通過,呈通識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第六條 通識教育課程各學門之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開會時應由委員二分之一 (含)以上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審查案件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 同意,始得通過。 第七條 通識課程各學門每學期之選修課程,應由學門召集人及學門委員,於每學期通識 教育委員會召開會議前一週,共同規劃通過後,呈通識教育委員會審查並經本校 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第八條 通識課程師資之規劃,以所開設課程有無專任系所歸屬為優先考慮。所開設課程 屬某系所之專業範圍,則師資應協調系所支援;不屬於任何系所之課程,則由學 門另行規劃聘任之。 第九條 通識教育課程師資之聘任案,應先由各學門委員(含召集人)三分之二(含) 以上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審查案件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始得通過。通過之聘任案件,需呈本校通識教育委員會審議後,再提報本校校教 評會。 第十條 根據本辦法,通識課程學生選課規範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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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學年度以前入學學士班學生適用之通識課程選課規範 通識教育課程除體育一二三年級、大學入門、圖書資訊利用必修(0學分)外,尚須修滿48個學分。其類別及最低學分如下:(六門:14+8+6+6+6+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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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能力訓練學門14學分(4+4+2+4=14) (一)國文-中文寫作:4學分 (二)英文:4學分 1、英文(上下學期各二學分) 2、英語聽力訓練實習(0學分,上下學期各1小時,實習時間採登記制, 由視聽教室助理登錄) ※ 新生入學時以英文能力測驗來分配班次 (三)計算機概論:2學分 (四)邏輯學:4學分(上下學期各2學分) 二、經典教育學門8學分(每一經典2學分,中西經典各選讀二部) 三、文史哲學門六6學分 四、社會科學學門6學分 五、自然與科技學門6學分 六、生活美學學門8學分(包括勞作與服務教育﹝田園實作、社區與校園勞作服務二選一﹞必修2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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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學系在修足通識48學分之原則下,基於專業必修與通識課程重疊之理由,得於修業規則中自訂專業減修之學門別,並以一個學門為限;唯該減修學門學分數須另行指定應修之學門別配置,該修業規則於系務會議通過後,另陳通識教育委員會審議之。 八、各系之必修科目如開為通識課程,不得列為該系學生通識48學分數之內。 九、本規範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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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學年度以 後入學學士班學生適用之通識課程實施辦法 第一條 佛光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通識教育,特依據本校通識教育委員會設置 辦法第六條之規定,擬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大學部學生,除所屬學系必選修專業學分外,尚需修畢通識教育學四十 二學分始得畢業。 第三條 本校通識教育課程依「基本能力訓練學門」、「經典教育學門」、「文史哲學 門」、「社會科學學門」、「自然與科技學門」、「生活美學學門」及「生命 教育學門」七大學門開設。 第四條 學門除基本能力訓練學門分為必修及選修課程,生活美學學門之田園實作與社 區與校園勞作服務為二選一,其餘皆為選修。各學門學分數配置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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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能力訓練學門十學分(含大學入門、體育必修零學分)、計算機概論二學分 ﹝上課三小時,其中一小時為實習﹞、英文四學分﹝上下學期各上課二小時,另 有二小時為實習,採登記制,不排上課時間﹞、國文:中文寫作四學分﹝上下學 期各二學分﹞ 二、經典教育學門四學分(每一經典二學分,中西經典各選讀一部) 三、文史哲學門六學分 四、社會科學學門六學分 五、自然與科技學門六學分 六、生活美學學門六學分(包括勞作與服務教育﹝田園實作、社區與校園勞作服務二 選一﹞必修二學分) 七、生命教育學門四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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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系在修足通識四十二學分之原則下,基於專業必修與通識課程重疊之理由,得 於修業規則中自訂專業減修之學門別,並以一個學門為限;唯該減修學門學分數須 另行指定應修之學門別配置,該修業規則於系務會議通過後,另陳通識教育委員 會審議之。 第五條 除基本能力訓練學門外,其他各學門開設之課程,每學期由各學門召開會議規劃 通過,呈通識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第六條 通識教育課程各學門之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開會時應由委員二分之一( 含)以上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審查案件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 ,始得通過。 第七條 通識課程各學門每學期之選修課程,應由學門召集人及學門委員,於每學期通識教 育委員會召開會議前一週,共同規劃通過後,呈通識教育委員會審查並經本校課程 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第八條 通識課程師資之規劃,以所開設課程有無專任系所歸屬為優先考慮。所開設課程屬 某系所之專業範圍,則師資應協調系所支援;不屬於任何系所之課程,則由學門另 行規劃聘任之。 第九條 通識教育課程師資之聘任案,應先由各學門委員(含召集人)三分之二(含)以上 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審查案件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通過之聘任案件,需呈本校通識教育委員會審議後,再提報本校校教評會。 第十條 根據本辦法,通識課程學生選課規範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經通識教育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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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學年度以 後入學學士班學生適用之通識課程選課規範 通識教育課程除體育一二三年級、大學入門必修(0學分)外,尚須修滿42個學分。其類別及最低學分數如下: (七門:10+4+6+6+6+6+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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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能力訓練學門10學分(4+4+2=10) (一)國文-中文寫作:四4學分 (二)英文:四學4分 1、英文(上下學期各2學分) 2、英語聽力訓練實習(0學分,上下學期各2小時) ※ 新生入學時以英文能力測驗來分配班次 (三)計算機概論:2學分 (四)邏輯學:刪除 二、經典教育學門4學分(每一經典2學分,中西經典各選讀一部) 三、文史哲學門6學分 四、社會科學學門6學分 五、自然與科技學門6學分 六、生活美學學門6學分(包括勞作與服務教育﹝田園實作、社區與校園勞作服務二選一﹞必修2學分) 七、生命教育學門4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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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學系在修足通識四十二學分之原則下,基於專業必修與通識課程重疊之理由,得於修業規則中自訂專業減修之學門別,並以一個學門為限;唯該減修學門學分數須另行指定應修之學門別配置,該修業規則於系務會議通過後,另陳通識教育委員會審議之。 九、各系之必修科目如開為通識課程,不得列為該系學生通識42學分數之內。 九、本規範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