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大學車輛通行證申請辦法

91年10月23日行政會議通過
94.5.31九十三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1.19九十四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8.30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維護校園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二、 凡本校教職員生,皆得申辦車輛通行證,以利進出校園時警衛辨識。

三、 申請車輛通行證以每人一車一證為限(若同時擁有汽、機車,請擇一種車種申請)。申請時繳交汽、機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須有通過二氧化碳排氣量檢測之證明)與學生證或教職員證影本。

四、 車輛通行證每學年更換,集體申請期間,教職員每年八月一日至八月十五日、學生自開學日起二週內。超過集體辦理期限,則隨到隨辦

五、 申辦車輛通行證,教職員每學年汽車1000元、機車50元,兼任教師免費學生汽車1000元、機車50。各式通行證遺失補發申辦時每張收費100元。

六、 學生車輛通行證申請,請填妥資料後,由系所助理彙整交總務處辦理。教職員可至總務處辦理(新進人員經人事室確認)。通行證遺失或更換新車補發,仍依第三項規定辦理。

七、 通行證應黏貼於車右前明顯處,以利警衛辨識。

八、 汽車通行證未依規定黏貼(機車通行證得以隨身攜帶方式),經勸導無效者,取消其車輛進入校區資格一年。

九、 凡使用他人通行證、將通行證轉借他人使用、竊取他人通行證佔為己用或使用偽造通行證,一經查獲,已有通行證者收回、取消下學年度申請資格,並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 每年發放通行證數量,依當年度停車位數量為基準,另案簽報。

十一、學生申請人數多於當年度可發放通行證數量時,以未有違規停車記錄者優先抽籤方式決定,抽籤日期另行通知。

十二、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佛光大學車輛管理要點

90.10.31九十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94.4.6九十三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1.19九十四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8.30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佛光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校園整體景觀及建立良好行車秩序,以保障人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一、凡進出本校之車輛其通行與停放,均應遵照下列規定:

1.校內各單位若有經常性洽公之廠商,請先會辦總務處辦理洽公通行證。

2.本校舉辦各種活動之承辦單位應事先知會大門警衛,洽商車輛通行及停放事宜。

3.除特定活動及肢體殘障者車輛外,各種車輛均應停放停車場內。

4.除工程車、郵務車、救護車等必要車輛外,校園內道路兩旁禁止車輛停放。

5.車輛通行證僅為進出校區通行之用,不得轉借他人及作為其他用途之用。

6.本校教職員停車場除本校教職員及貴賓外,其他人員不得停放。

二、違規車輛處理:

1.除特定開放時間外,凡車輛未依規定停放於停車場(停車格範圍內),前二次違規以開單勸導方式處理,自第三次起,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2.車輛違規之巡查及登記,由總務處事務組執行。

3.校園內之廢棄車輛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得由總務處全權處理。

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佛光大學車輛停車證申請單

一、本校車輛停車證僅供進出校園辨識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相關管理悉依本校車輛管理要點辦理。

二、停車證每學年更換一次,申請時間另行公告。

三、停車證以每人一車一證為限(若同時擁有汽、機車,請擇一車種申請),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四、汽機車均須有通過一氧化碳排氣量檢測之驗證。

五、申請車輛停車證須附行照、駕照及學生證或教職員證影本。

六、學生申請件數超過可發證件數時,由上學年未有違規紀錄者優先抽籤,依序號排列發證順序。

七、凡上學年度違規次數達三次以上者,取消一年申請資格。

八、學生申請車輛通行證,由系所助理彙集後,交總務處事務組辦理。

九、新進教職員申請車輛停車證,須經人事室單位主管簽章後,交總務處事務組辦理。

十、車輛停車證申請、使用規定,依本校「車輛停車證申請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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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系級:                 

  名:             *本人已詳閱本校「車輛管理要點」相關規定,並願意確實遵守配合

證件

 

行照

 

駕照

 

通過排氣檢測

 

繳費

 

 

證件黏貼處

1.行車執照2.駕駛執照3.教職員證/學生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