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一)為促進戶外表演場照明用電合理化,擬訂戶外表演場照明使用須知公告周知,敬請全體教職員生配合之。

(二)戶外表演場使用須知如下:

1.夜間球場開放時間至22:00止。

2.球場照明開關由警衛控管,使用者需 事先提出申請,屆時由

 警衛開啟使用。離開時並通知警衛關燈。

3.戶外表演場分三個場地(包括兩側籃球場兼排球場及中間網

 球場兼排球場),照明使用以各球場照明燈具為限。

4.各照明立桿點燈數量以 4盞為限,若因活動或比賽需求可配

 合彈性調整增加點燈數量,但需於三日前向總務處提出申請。

5.使用人應負責場地之清潔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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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