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法規

佛光大學學生修讀跨院系所學程申請書(點擊下載)

佛光大學跨院系所學程設置辦法(點擊下載)

90.05.02 教務會議通過

92.04.09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06.11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1.05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1.08 95-1教務會議通過

97.06.25 96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學生有系統的學習跨領域課程,增加多元學習之機會,訂定跨院系所學程設置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程應以具整合性為原則,至少有二個教學研究單位參與;學程之設置由設置單位提出規劃書,經

    ()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並提請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惟必要時得送教育部核

    定。

第三條 學程規劃書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包括設置宗旨、學程名稱、課程規劃及學分數、修讀資格、申請及

    核可程序、參與之教學單位授課師資、所需資源之安排等項目。

第四條 各學程課程規劃以不超過20()學分為原則。系、所、中心之課程學分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學生修

    習學程科目與學分數,以各學程選修辦法規定為準。

第五條 修讀學程學生,已符合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檢具相關證明,向教

    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規定。

第六條 學生申請修讀學程,應填具修讀學程申請書向各學程設置單位提出申請,經該單位核定後,始得修讀。

七條 修讀學程學生,擬終止修讀者,應向設置學程系所報備,另至教務處申明放棄並取銷其學程資格。放棄

    修讀學程資格學生,當學期已選定之課程,不得於加退選期限截止後要求退選。放棄修讀學程資格後,

    已修習及格之學程科目學分是否採計為本系(所)選修學分,應依其系所規定。

八條 本學程不列入修讀外系(所)之學分,但放棄修讀本學程資格時,其所修非本系(所)之課程列入為

    修讀外系(所)之學分,其採計方式依其系(所)之規定。

第九條 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檢具歷年成績表,向學程設置單位申請核發學程證明書;經審核無誤

    並簽請教務長、校長同意後,由學程設置單位發給。未經核准修讀者,不得發給學程證明書。

第十條 本辦法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佛光大學學生修讀跨院系所學程辦法(點擊下載)

97.06.25 96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協助學生跨領域學程學習,依據「跨院系所學程設置辦法」訂定「學生修讀跨院系所學程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符合各院系跨領域學程所列之條件者,應依學校行事曆規定時間填具修讀學程申請書向學程設

    置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其申請經學程設置單位核定後,始得修讀。

第三條    學生修讀之學程課程應視為選修科目,與主學系課程合併計算成績。學生修習學分總數之限制與不及格

    科目學分數達該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之處理,均依照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四條    學生已修讀及格之主學系科目,其抵免學程學分數至多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學分數。

第五條    學生修讀跨院系所學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不需另行繳納學分費。因修習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其學期

    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納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應依規定繳納全額學雜費。

第六條    學生放棄跨院系所學程後,其修課程已繳納之學分費概不退還。

第七條    凡修畢跨院系所學程之學生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應加註學程名稱。

第八條 原修滿跨院系所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應於其歷年成績單上加註載明學程名稱,並另行

    核發學程證明書。

第九條    本辦法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