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法規

● 佛光大學學生修讀跨院系所學程申請書(點擊下載)

● 佛光大學跨院系所學程設置辦法(點擊下載)

90.05.02 教務會議通過

92.04.09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06.11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1.05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1.08 95-1教務會議通過

97.06.25 96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學生有系統的學習跨領域課程,增加多元學習之機會,訂定跨院系所學程設置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程應以具整合性為原則,至少有二個教學研究單位參與;學程之設置由設置單位提出規劃書,經系

    (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並提請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惟必要時得送教育部核

    定。

第三條 學程規劃書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包括設置宗旨、學程名稱、課程規劃及學分數、修讀資格、申請及

    核可程序、參與之教學單位、授課師資、所需資源之安排等項目。

第四條 各學程課程規劃以不超過20(含)學分為原則。各系、所、中心之課程學分均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學生修

    習學程科目與學分數,以各學程選修辦法規定為準。

第五條 修讀學程學生,已符合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檢具相關證明,向教

    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規定。

第六條 學生申請修讀學程,應填具修讀學程申請書向各學程設置單位提出申請,經該單位核定後,始得修讀。

第七條 修讀學程學生,擬終止修讀者,應向設置學程系所報備,另至教務處申明放棄並取銷其學程資格。放棄

    修讀學程資格學生,當學期已選定之課程,不得於加退選期限截止後要求退選。放棄修讀學程資格後,

    已修習及格之學程科目學分是否採計為本系(所)選修學分,應依其系所規定。

第八條 本學程不列入修讀外系(所)之學分,但放棄修讀本學程資格時,其所修非本系(所)之課程可列入為

    修讀外系(所)之學分,其採計方式依其系(所)之規定。

第九條 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檢具歷年成績表,向學程設置單位申請核發學程證明書;經審核無誤

    並簽請教務長、校長同意後,由學程設置單位發給。未經核准修讀者,不得發給學程證明書。

第十條 本辦法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佛光大學學生修讀跨院系所學程辦法(點擊下載)

97.06.25 96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協助學生跨領域學程學習,依據「跨院系所學程設置辦法」訂定「學生修讀跨院系所學程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符合各院系跨領域學程所列之條件者,應依學校行事曆規定時間填具修讀學程申請書向學程設

    置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其申請經學程設置單位核定後,始得修讀。

第三條    學生修讀之學程課程應視為選修科目,與主學系課程合併計算成績。學生修習學分總數之限制與不及格

    科目學分數達該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之處理,均依照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四條    學生已修讀及格之主學系科目,其抵免學程學分數至多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學分數。

第五條    學生修讀跨院系所學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不需另行繳納學分費。因修習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其學期

    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納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應依規定繳納全額學雜費。

第六條    學生放棄跨院系所學程後,其修課程已繳納之學分費概不退還。

第七條    凡修畢跨院系所學程之學生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應加註學程名稱。

第八條 原修滿跨院系所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應於其歷年成績單上加註載明學程名稱,並另行

    核發學程證明書。

第九條    本辦法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