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大學 通識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91.05.22 校務會議訂定設置要點
92.09.24 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為設置辦法
93.05.19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7.22 董事會會議修正通過
94.01.12 93學年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94.04.06 佛文董字第09404026號函通過
96.03.15 95學年第四次校務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96.03.21 95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與推行通識教育,依據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訂定佛光大學通識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下設若干通識教育學門,每個學門設召集人一人,學門委員若干人,
由校長就本校專任師資遴聘之。
第三條 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教務處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兼任之,以襄助委員會相關之行政業務。
第四條 本會重要職掌為:
一、通識教育發展方向與政策之研擬。
二、通識教育重大計劃之審議。
三、通識教育課程規劃之複審。
四、通識教育師資之評審。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開會時應由委員(含學門召集人)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始得召開會議;
其審查案件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通過。師資之聘任案,需提交本校校教評委員會審議。
第六條 有關通識教育課程內涵之規劃、學分數之計算及師資之延聘,另訂「佛光大學通識教育實施辦法」規範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報本校董事會審核後,簽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