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大學  通識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91.05.22 校務會議訂定設置要點

92.09.24 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為設置辦法

93.05.19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7.22 董事會會議修正通過

94.01.12 93學年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94.04.06 佛文董字第09404026號函通過

96.03.15 95學年第四次校務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96.03.21 95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與推行通識教育,依據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訂定佛光大學通識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下設若干通識教育學門,每個學門設召集人一人,學門委員若干人,

               由校長就本校專任師資遴聘之。

第三條  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教務處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兼任之,以襄助委員會相關之行政業務。

第四條  本會重要職掌為:

一、通識教育發展方向與政策之研擬。

二、通識教育重大計劃之審議。

三、通識教育課程規劃之複審。

四、通識教育師資之評審。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開會時應由委員(含學門召集人)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始得召開會議;

               其審查案件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通過。師資之聘任案,需提交本校校教評委員會審議。

第六條  有關通識教育課程內涵之規劃、學分數之計算及師資之延聘,另訂「佛光大學通識教育實施辦法」規範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報本校董事會審核後,簽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