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課規範

佛光大學學士班各年級學生通識課程選課規範 (95 學年度入學學士班學生適用)

91.07.17 教務會議通過

92.04.09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4.21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6.02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3.15 通識教育委員會修訂通過

95.04.12 教務會議通過

95.12.13 通識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96.01.10 通識教育委員會修訂通過

96.01.16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通識教育課程除體育一二年級、大學入門必修(零學分)外,尚須修滿四十個學分。

其類別及最低學分數如下:

一、基本能力訓練學門十學分

(一)國文-中文寫作:四學分

(二)英文:四學分

         1、英文(上下學期各二學分)

            2、英語聽力訓練實習(零學分,上下學期各2小時)

            ※  新生入學時以英文能力測驗來分配班次

(三)計算機概論:二學分

(四)刪除

二、經典教育學門四學分(每一經典二學分,中西經典各選讀一部)

三、文史哲學門六學分

四、社會科學學門六學分

五、自然與科技學門六學分

六、生活美學學門四學分(包括勞作與服務教育﹝田園實作、社區與校園勞作服務二選一﹞必修二學分)

         「凡選修生活美學學門課程且成績及格之學分數超過四學分以上(含)者,其不足六個學分之部份,

         得以學生所屬系所之選修科目或外系其他課程抵足之。」

七、生命教育學門四學分

八、各學系在修足通識四十學分之原則下,基於專業必修與通識課程重疊之理由,

         得於修業規則中自訂專業減修之學門別,並以一個學門為限;

         唯該減修學門學分數須另行指定應修之學門別配置,該修業規則於系務會議通過後,另陳通識教育委員會審議之。

九、各系之必修科目如開為通識課程,不得列為該系學生通識四十學分數之內。

十、本規範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