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

人文學院 文化資產與創意學系

碩士班修業規則

97.04.01系務會議通過

97.04.03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97.6.25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7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第一條        本系為督促碩士班學生課業進修品質,依據本校「學則」,訂定「碩士班修業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應修滿專業科目至少30學分(包括碩士論文6學分),並通過碩士論文口試,始准予畢業。

第三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生修讀學分之規定如下:

(一)專業必修   6學分       

(二)專業選修  18學分(含外系所選修至多6學分)

(三)論文       6學分

第四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每學期選課需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簽署,在未選定指導教授之前或指導教授非本系專兼任教師者,指導教授簽署部份由系主任代理。

第五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上限以12學分為原則。

第六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跨系或跨校選課,需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本系

        採認之跨系或跨校選課學分以6學分為限。

第七條  論文指導教授以本系專兼任教師擔任為原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得請外     系或外校教師擔任。

第八條  論文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

二、具助理教授資格且獲有博士學位者。

三、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須獲有博士學位)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九條  經向本系提報選定之指導教授後,非經取得該指導教授簽署同意,或經

        系務會議通過,不得更換指導教授。

第十條  論文口試須經三位(含)以上教師或專家學者擔任口試委員,其中校外教師至少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學生選課須知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提報院務會議審議,並送請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