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學院 文化資產與創意學系

學士班修業規則

97.04.01系務會議通過

97.04.03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97.6.25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7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第一條  本系為督促本系學士班學生課業進修品質,依據本校「學則」規定,訂定「學士班修業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本系學生畢業至少需修滿128 學分,包括:

        一、必修課程52 學分。

        二、選修課程 40學分(含外系選修至多 15 學分)。

        三、通識課程36學分。

第三條  本系學生選課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至三年級每學期修課學分數為1626學分。

       二、四年級每學期修課學分數為926學分。

       三、選課須經導師及系主任簽署認可。

第四條  本系學生修業年限為四年,得延長二年。

第五條  本系學生得依本系「學士班學分抵免辦法」之規定,辦理學分抵免。

第六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陳報院務會議審議,並送請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