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學院 文化資產與創意學系
學士班修業規則
97.04.01
系務會議通過97.04.03
院務會議審議通過97.6.25
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7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第一條 本系為督促本系學士班學生課業進修品質,依據本校「學則」規定,訂定「學士班修業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本系學生畢業至少需修滿
128 學分,包括:一、必修課程
52 學分。二、選修課程
40學分(含外系選修至多 15 學分)。三、通識課程
36學分。第三條 本系學生選課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至三年級每學期修課學分數為16至26學分。
二、四年級每學期修課學分數為9至26學分。
三、選課須經導師及系主任簽署認可。
第四條 本系學生修業年限為四年,得延長二年。
第五條 本系學生得依本系「學士班學分抵免辦法」之規定,辦理學分抵免。
第六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陳報院務會議審議,並送請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