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學研究所研究生相關法規

|| 社會教育學研究所研究生修業規則 || 社會教育學研究所研究生學分抵免辦法 || 書卷獎獎學金暨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施行細則 ||

社會教育學研究所研究生修業規則

93.12.14所務會議通過

94.03.16教務會議核備

94.12.14所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修業規則依據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應至少修滿專業科目三十學分,另需撰寫碩士論文六學分,並通過碩士論文口試,始准予畢業。

第三條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應依以下規定選讀相關課程:

(一)須修畢社會教育專題講座上下學期共6學分。

(二)須於四門專業必選科目至少6學分:社會教育學研究(3/0)、社會教育史研究(0/3)、終身學習專題研究(3/0)、社區研究專題(0/3)。

第四條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得依本所「學分抵免辦法」之規定辦理學分抵免。

第五條  本所學生每學期選課需經指導教授及所長簽章,在未選定指導教授之前或指導教授非本所專任教師者,指導教授簽章部份由所長代理。

第六條  本所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上限為以十二學分為原則。

第七條  本所學生於第一及第二學年,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下限為三學分。但依規定提前畢業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跨所或跨校選課,需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本所採認之跨所或跨校選課學分以六學分為限(包含於畢業應修學分數之內)。

第九條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最遲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註冊前向本所提報所選定之碩士論文指導教授人選及論文主題。

第十條  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所教師擔任為原則。本校其他系所教師或校外具指導資格者擔任指導教授,須經所長同意,並得要求校外指導教授與本所教師共同指導。

第十一條 經向本所提報選定之指導教授後,非經取得該指導教授簽章同意,或經所務會議通過,不得更換指導教授。

第十二條 94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須先參加「學位論文計畫」發表,於次學期起方可申請論文口試。

第十三條 本所學生申請碩士論文口試,應依本所行事曆規定之時間辦理,其論文應於口試二週前送達口試委員。

第十四條 學位考試委員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其他未經規定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學生選課須知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修業規則經所務會議通過,提請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社會教育學研究所研究生學分抵免辦法

93.12.14九十三學年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94.03.16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第一條  佛光 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社會教育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本校學分抵免辦法第三條第七款之規定,特訂定本所學分抵免辦法。

第二條  本所研究生於入學後,得申請修業課程學分抵免。並依學校規定於新生入學註冊時向所方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不予受理。

第三條  本所研究生凡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碩士班修業課程學分抵免:

(一)曾在其他研究所肄業或畢業之研究生(含轉所生)。

(二)曾於本所肄業並重考進入本所之研究生。

(三)就讀本所之前,曾於本校研究所學分班修習本所開授課程者,或曾就讀他校研究所學分班並結業者,需將相關學分證明資料送本所審核。

(四)曾於本所隨班附讀,取得學分證明者。

第四條  抵免學分之限制如下:

(一)至多抵免四門課,抵免之總學分數不得超過十二學分。

(二)申請抵免學分之學科名稱與學分數,原則上應與曾修習及格之學科名稱與學分數相同,申請時須附有如成績單之學分證明。

(三)學科名稱與學分數不同時,學分互抵之處理規定如下:

1.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2.以少抵多者,從嚴處理。

3.課名不同但課程相關者,得依實際情況決定准予同意抵免與否。

(四)抵免學分者得縮短修業年限,惟至少須在校修業滿2學期(不含休學)且符合本所所有畢業相關規定。

第五條  申請抵免之學科,由所長召集相關教師進行審查,本所得依實際情況經所務會議決定要求另行測驗,以決定是否同意抵免。

第六條  抵免學分之審核經所務會議審議同意,再送交教務處複審後完成核定。

第七條  其他未經規定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學分抵免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提請教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佛光 大學 社會教育學研究所

書卷獎獎學金暨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施行細則

 

94.12.14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佛光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社會教育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本校書卷獎獎學金第四條暨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特訂定本所審查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旨在獎勵學生專心學習、參與學術活動、致力學術研究並發表研究成果,以提升學術水準。

第三條             書卷獎獎學金暨研究生獎、助學金之申請與審核,悉依本細則辦理。

第四條             研究生領取助學金者,應積極協助本所行政及教學研究工作。

第五條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之規定如下:

1.獎學金:                       

(一)     碩士班以一二年級為限。

(二)新生取每班當年度入學成績最高分者,不同考試方式入學者,其成績之評比,由所務會議決定;其餘學期,由前一學期每班學業成績前三名中,依學業佔70%,服務(班務、所務、學會等)佔30%之方式評比,每班第一名,由本所推薦,向學校申請書卷獎獎學金。

2.助學金:

助學金申請以研究生為原則,每學期末向所辦登記下一學期擬擔任之工作。領取助學金者,應配合教師及所辦所訂之時間工作,並由相關教師或所辦負責監督之。其工作性質如下:

1.教學研究助理:協助本所指定之專任老師從事研究及學術活動,並辦理該專任教師交辦之其他相關事項。

2.行政業務助理:協助本所行政工作、相關海報製作、網頁設計及維護。

第六條             助學金發放標準依每學年度教育部補助金額訂之。

第七條             其他未經規定事項,悉依本校「書卷獎獎學金設置要點」暨「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陳報學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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