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人文社會學院
教職員工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標準
91.8.28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佛光人文社會學院(以下簡稱本校)教職員工出差旅費依本報支標準辦理。
第二條
國內出差費分為膳食費、住宿費、交通費及臨時費四種;國外出差費分為生活費(含住宿費及膳雜費)、交通費、公費。
第三條
國內外出差之膳食費、住宿費依下表所定標準支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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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出差費標準 出差地區 |
校
長 |
副教授(含)以上教研人員及一、二級主管 |
副教授以下教研人員 |
職技人員、司機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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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
早餐 |
實報實銷 |
80 |
80 |
80 |
單位: 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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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 |
實報實銷 |
140 |
140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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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餐 |
實報實銷 |
140 |
140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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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 |
實報實銷 |
2,000 |
1,800 |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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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實報實銷 |
2,360 |
2,160 |
1,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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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 |
A區 |
實報實銷 |
170 |
150 |
130 |
單位: 美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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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區 |
實報實銷 |
150 |
130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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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國外出差支給標準中,A區指歐美、日本、紐、澳地區;B區指大陸、東南亞各地。
二、若住宿於佛光山各地道場或對方已安排食宿者,則不另支給住宿費、膳食費。國內改支膳食費(僅安排住宿時)或臨時費;國外改支膳雜費,A區每天美金35元、B區每天美金30元。
三、國內出差住宿費依其職級標準填報,住宿費憑單據報銷,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表所訂標準。
四、國外出差費不分膳宿雜費,改以日支生活費一項(含住宿費、膳雜費)。
五、國外出差,生活費包括市內計程車、洗衣費及市內電話費。
第四條
出差人員奉派出差前,得預借必要旅費。
第五條
國外出差搭乘飛機及輪船,除校長可乘商務艙外,其餘以乘經濟艙為原則。
第六條
國內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之等次,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火車及長途汽車: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
二、自行開車前往車費:以每公里4.5元(含油費及車輛磨損費,如有任何事故發生,學校不額外負擔任何費用)計,報支時應檢付油資發票(發票上應有車牌號碼),過路費得另外報支。
第七條
出差人員之交通費,均應檢據列報。
第八條
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已由政府或有關機構專備或免票者,不得開支交通費。其餘優待價格者,應按優待價格據實列報。
第九條
臨時費係只因公使用電報、長途電話及特別情事雇用人伕及其他必須之費用,均應檢據列報。
第十條
出差人員隨帶行李,不得另支行李費,其有攜帶公物必須另支運費者,按實檢據列報。
第十一條
出國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並加入平安保險每人三百萬元,由學校統一辦理,機場服務費按實檢據列報。出差人員隨帶行李,不得另支行李費,其有攜帶公物必須另支運費者,按實檢據列報。
第十二條
校長因公出差赴國外地區,除依差旅費標準給生活費外,得視其任務性質,另行按實檢據列報下列各公費。
一、禮品費:校長出國得支新台幣一萬元。
二、特別費:指因任務需要,邀請海外專家學者之餐敘費用、交通費或其他相關活動之費用,但最高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
第十三條
本校教職員工出差時,應盡量利用大眾運輸工具,市區方可報支計程車費。車資報支,應註明起訖地點,並索取單據,填單報銷。
第十四條
不同職等人員因同一任務而同時前往同一地區出差者,得視實際情形依上級人員標準辦理之。
第十五條
執行國科會或其他單位之委託計劃者,依委託機關規定標準辦理,校方將不再另予報支。
第十六條
本報支標準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