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人文社會學院

教職員工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標準

91.8.28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佛光人文社會學院(以下簡稱本校)教職員工出差旅費依本報支標準辦理。

第二條          國內出差費分為膳食費、住宿費、交通費及臨時費四種;國外出差費分為生活費(含住宿費及膳雜費)、交通費、公費。

第三條          國內外出差之膳食費、住宿費依下表所定標準支給之。

     職等

 出差費標準

出差地區

  

副教授(含)以上教研人員及一、二級主管

副教授以下教研人員

職技人員、司機

 

 

 

國內

早餐

實報實銷

80

80

80

 

 

單位:

新台幣(元)

午餐

實報實銷

140

140

140

晚餐

實報實銷

140

140

140

住宿費

實報實銷

2,000

1,800

1,600

合計

實報實銷

2,360

2,160

1,960

國外

A

實報實銷

170

150

130

單位:

美金(元)

B

實報實銷

150

130

110

 說明:一、國外出差支給標準中,A區指歐美、日本、紐、澳地區;B區指大陸、東南亞各地。

      二、若住宿於佛光山各地道場或對方已安排食宿者,則不另支給住宿費、膳食費。國內改支膳食費(僅安排住宿時)或臨時費;國外改支膳雜費,A區每天美金35元、B區每天美金30元。

      三、國內出差住宿費依其職級標準填報,住宿費憑單據報銷,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表所訂標準。

      四、國外出差費不分膳宿雜費,改以日支生活費一項(含住宿費、膳雜費)。

      五、國外出差,生活費包括市內計程車、洗衣費及市內電話費。

第四條          出差人員奉派出差前,得預借必要旅費。

第五條          國外出差搭乘飛機及輪船,除校長可乘商務艙外,其餘以乘經濟艙為原則。

第六條          國內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之等次,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火車及長途汽車: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

二、自行開車前往車費:以每公里4.5元(含油費及車輛磨損費,如有任何事故發生,學校不額外負擔任何費用)計,報支時應檢付油資發票(發票上應有車牌號碼),過路費得另外報支。

第七條          出差人員之交通費,均應檢據列報。

第八條          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已由政府或有關機構專備或免票者,不得開支交通費。其餘優待價格者,應按優待價格據實列報。

第九條          臨時費係只因公使用電報、長途電話及特別情事雇用人伕及其他必須之費用,均應檢據列報。

 

 

第十條          出差人員隨帶行李,不得另支行李費,其有攜帶公物必須另支運費者,按實檢據列報。

第十一條    出國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並加入平安保險每人三百萬元,由學校統一辦理,機場服務費按實檢據列報。出差人員隨帶行李,不得另支行李費,其有攜帶公物必須另支運費者,按實檢據列報。

第十二條    校長因公出差赴國外地區,除依差旅費標準給生活費外,得視其任務性質,另行按實檢據列報下列各公費。

一、禮品費:校長出國得支新台幣一萬元。

二、特別費:指因任務需要,邀請海外專家學者之餐敘費用、交通費或其他相關活動之費用,但最高以新台幣萬元為限。

第十三條    本校教職員工出差時,應盡量利用大眾運輸工具,市區方可報支計程車費。車資報支,應註明起訖地點,並索取單據,填單報銷。

第十四條    不同職等人員因同一任務而同時前往同一地區出差者,得視實際情形依上級人員標準辦理之。

第十五條    執行國科會或其他單位之委託計劃者,依委託機關規定標準辦理,校方將不再另予報支。

第十六條    本報支標準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