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力健美社 |
| [33]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九十三學年度健美錦標賽 |
2005-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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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專院校九十三學年度健美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旨:提倡全民運動促進國內青少年健美運動,促進大專學生健康體能活動,落實運動規律性、生活化。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運動總會。
四、承辦單位:義守大學、高雄縣體育會健美委員會。
五、承辦學校:義守大學
六、協辦單位:高雄縣政府、高雄縣體育會。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4年05月20日(星期五)
八、比賽地點:義守大學
九、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
十、參加資格: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補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十一、比賽分組:本次比賽採個人及團體項目辦理。
依據體重分五個量級:1.第一級65公斤以下。
2.第二級65公斤以上至70公斤以下(含70公斤)。
3.第三級70公斤以上至75公斤以下(含75公斤)。
4.第四級75公斤以上至80公斤以下(含80公斤)。
5.第五級80公斤以上。
十二、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文到之日起至94年4月30日(星期六)截止以傳真或郵戳為憑,請以限時掛號郵寄,逾期概不受理。
(二)1.地點:義守大學
地址:84048高雄縣大樹鄉學城路一段一號
聯絡人:許世宏
電話:07-6577711轉2853
傳真:07-6577228
email:shhsu@isu.edu.tw
2.高雄縣體育會健美委員會
地址:高雄縣鳳山市南華路254號
聯絡人:楊育龍(委員會總幹事)
電話:07-7615092、7165341
傳真:07-9705093
email:lifegym@ksmail.seed.net.tw
3.中華民國大專健美運動聯盟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新田路391號5樓之一
聯絡人:鄞燦昇(學生聯盟主席)
email:j669510@yahoo.com.tw
(三)手續:請依本會所附之報名表格詳細填寫,以學校名義報名,並加蓋學校印信。
(四)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惟必須提出相關證明,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投保。
十三、競賽辦法:
(一)規則:採用最新版之國際業餘健美規則。
十四、領隊會議:
(一)訂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1時整於義守大學體育館召開,不另行通知。
(二)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有關選手資格問題有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大會處理。
(四)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十五、競賽規定事項:
(一)參賽選手報到時間: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星期五)上午10時於義守大學體育館。
(二)選手參加過磅時:應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及國民身分證(軍事院校學生攜帶軍人身分補給證)接受檢查,未攜帶者不准過磅。
(三)未完成報名手續之選手,不得參加比賽。
(四)各單位請於報名時,同時將校旗兩面一併郵寄至義守大學體育室,以便會場佈置(旗桿由承辦學校負責提供)
(五)選手過磅時間: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星期五)中午12時至13時止,逾時未過磅即喪失參賽資格。
十六、開、閉幕典禮:
(一) 開幕典禮:訂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
(二) 閉幕典禮:訂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星期五)於賽程結束後30分鐘
舉行。
十七、獎勵:
(一)團體錦標之頒發:各組報名隊數在十八隊(含)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
;八至十七隊時取四名;五至七隊取三名;三至四隊取兩名;兩隊取一名。
(二)優勝各隊由大會頒發各贈獎盃乙座及獎狀乙紙。
(三) 個人成績前五名頒發獎狀;一至三名頒發獎盃乙座。
十八、選拔:選拔年度最佳大專先生(由各級前二名選手參加選拔)。
十九、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三)選手身分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主管學校負責。
(四) 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總會轉承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 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二十、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比賽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符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五千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六)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一、附則:
(一)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本規程經大專體育總會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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